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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(修订草案)》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

          日期:2024-10-31

《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》,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,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,自2024 年11月1日起施行。在条例修订过程中,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、人大网站公开、人大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,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。广大市民积极参与,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。现将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:

一、有的市民提出,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,建议增加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的内容。还有的建议增加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。据此,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:“鼓励企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品牌建设,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。支持企业依法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。”

二、有的市民提出,小建议、小革新、小攻关、小发明、小创造等“五小”,是基层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,建议增加相关规定。据此,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: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,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、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全员创新活动,建设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、技能大师工作站等。

“支持开展职工创新创效成果评选、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。

三、有的市民提出,政府采购首台(套)创新产品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导向作用,建议增加相关规定。据此,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: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措施,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(套)装备、首批次材料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,提高采购份额;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、有重大市场应用前景的,可以制定专项扶持政策。

此外,结合部分市民所提修改建议,还对《修订条例(草案)》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、表述方式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。

谨致谢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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