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》,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,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,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,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、人大网站公布、人大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,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。广大市民积极参与,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。现将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:
一、有的市民提出,水产种业是我市发展现代种业产业的特色、优势领域,建议法规对相关内容予以充实完善。根据这一意见,通过后的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洋资源禀赋和水产种业科研优势,加强资源统筹,科学规划海洋水产种业发展空间布局,促进海洋水产种业规模化发展。
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水产育种的扶持力度,发挥国家海洋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等平台作用,支持海洋水产种苗研发中试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,推动海洋水产种业产学研深度融合。”
二、有的市民提出,为更好促进种业发展,建议对财政支持的内容加以细化明确。根据这一意见,通过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,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、育种科技创新、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等工作。
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、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、政策性基金等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,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。”
三、有的市民提出,应当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。根据这一意见,通过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:“本市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将植物新品种权、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,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。
“种业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植物新品种权、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、运用、保护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。”
此外,结合部分市民所提修改建议,还对《条例(草案)》部分条款中的个别文字、表述方式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。
谨致谢忱!